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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全国青工委微信课堂第十九至二十期《建设工程专题司法解释二》第19-20条解读圆满落幕

时间: 2024-04-01 来源:钢护筒

  原标题:盈科全国青工委微信课堂第十九至二十期《建设工程专题司法解释二》第19-20条解读圆满落幕

  “青年兴,盈科兴”!2019年2月15日晚,“盈科全国青工委”微信课堂2019年度第十九至二十期以《建设工程专题司法解释二》第19-20条解读为题开展了“青工委微信课堂”建设工程专题讲座。

  “青年兴,盈科兴”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旗帜和动力!实现青年律师业绩倍增并持续成长,是青工委工作的宗旨和理念之一。“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正是由于各位讲师的无私奉献,盈科青年律师才得以有机会分享各位资深律师的干货和经验。期待每一位盈科青年律师都能深刻领悟“视野、格局、胸怀”六字内涵,以开放的心态,学会分享,真诚合作,实现共赢,敬业、团结、务实,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成为“盈科而后进”的主力军!

  第19-20期微信课堂主持人为盈科全国青工委副秘书长李斌,第19条主讲人为盈科全国建设工程法律委员会秘书长、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成都房屋建筑服务业协会专家委员/专家库专家裴德伟,点评嘉宾为盈科成都分所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盈科成都分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公司法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委会副主任王思安,分享嘉宾为盈科成都分所管理委员会委员、盈科全国民商事诉讼中心副主任熊百祥;

  第20条主讲人为盈科徐州分所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建工部主任、盈科全国建工副主任严志勇,点评嘉宾为盈科南京分所房建委部门主任李鹤洲,分享嘉宾为盈科济南分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主任, 第二届盈科全国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文升。

  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9条,裴德伟律师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9条进行详细解析,从条文释义到适合使用的范围、到条文起草讨论的衍变过程,全面深入进行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文规定的是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适用前提。本条文是对《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完善。

  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只有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均能主张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是否能主张优先受偿权,不论是否存在挂靠、招投标程序违反法律等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只要承包人最后产出的“成品”是合格的,那就可以在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主张优先受偿权。相反,即使承包人具有有效资质,也履行了招投标程序,施工合同有效,但是最终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也不能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

  该条对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大,进一步保护了无效施工合同承包人工程价款请求权的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更加契合。

  本条没有具体规定质量合格的标准,需要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具体规定确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标准。

  根据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包括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和竣工验收质量合格。

  施工过程的质量验收包括以下验收环节,通过验收后留下完整的质量验收记录和资料,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质量验收提供依据。

  所谓检验批是指“按同一的生产条件 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少数样本组成的检验体”,“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主控项目是指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因此,主控项目的验收必须从严要求,不允许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称为一般项目。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3)地基与基础、整体的结构和设施安装等9个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建筑设计企业收到建设工程完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实施工程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因此,实施工程单位的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标准具体为:(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实施工程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实施工程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提醒注意,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的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并非指工程完工验收合格,而应包括施工全套工艺流程质量合格。该规定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相呼应,即“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亦可主张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于涉案工程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7条对的规定,承包人系指“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由于盈科建房中心对第17条承包人的范围进行了详细阐述,这里不再赘述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优先受偿权的资金包括工程折价或者工程拍卖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有定额计价的工程价款本金(包括人、材、机、管、利、规和税金)或者清单计价的的工程价款本金(包括分、措、他、规和税金)、质保金,但不包括违约金、超过法定利率的利息、停窝工产生的人工、设备租赁费等损失。对于不是承包人建设的项目,发包人以工程折价的方式来进行抵偿的,其权利不得对抗抵偿标的上已有的其他权利,例如已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抵押等。因此,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被严格限制在承包人承建的工程。

  此外,根据《四川省高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8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第4条等相关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亦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点评嘉宾王思安律师对裴律师的解读进行精彩点评。他讲到,该条司法解释最核心的问题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这是必备的前提。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承包人方有权就承建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裴律师对本条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结合其作为一级建造师的特点将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知识进行了讲解。王律师讲到,希望关于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还有待大家共同讨论,促进盈科建工水平的提升。

  熊百祥律师结合相关法条和实务经验分享了优先受偿权的限制。虽然优先受偿的主体及适用情形有所扩大,但仍有一些限制,如前所述的工程质量合格、主体对应标的物、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优先受偿权的对象等,此外,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仍然不能对抗已足额缴纳预售房款小业主的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只要满足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承包人就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并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并不以工程完工验收为前提。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来源于《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该规定可知,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竣工验收为前提。因此,工程未竣工验收,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则可依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实务指导中,应注意以下方面:一、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二、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此时的工程质量合格,应是指中间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或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或者经工程质量鉴别判定为合格,还包括经修复后质量合格;三、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为承包人,并不包括实际施工人;四、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以承包人无过错为前提;五、未竣工,包括工程未完工没有办法进行竣工验收和工程已完工但尚未竣工验收的情形。六、建设工程未竣工,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在以下情况下,承包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同时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工程因发包人原因较长期限停工、缓建、停建,承包人解除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并要求结算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 2、工程未停建,但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承包人解除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并主张结算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 3、工程因承包人原因停工或者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解除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张结算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4、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因无效而终止履行,承包人要求结算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5、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因被撤销而终止,承包人要求结算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6、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因其他原因而提前终止,承包人要求结算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

  李鹤洲律师点评到,严志勇律师第20条进行从条文释义到适合使用的范围、到条文起草讨论的衍变过程,从6个方面全面深入进行解读。我们该抓住两个关键词“未竣工”及“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总体上20条是对19条的补充和完善,感谢严律师的精彩解读。

  王文升律师结合自己的实务体会分享了对于工程质量合格认定标准及与优先权的关系问题、实务中认定竣工前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事实和证据问题、关于优先权行使主体和范围限制问题的理解。

  未来,盈科全国青工委在总部的支持下将继续依托盈科各分所青工委力量,总结青年工作中有成效的活动进行全国推广,使在盈科每一位青年律师受益;盈科青工委将组织牵头青年律师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研究与交流,既增进盈科青年律师业务专研精神又有良好成果展示。在盈科律师规模化完成后继续为盈科律师的专业化贡献力量。

  王明芝、李斌、裴德伟、王思安、熊百祥、严志勇、李鹤洲、王文升、杨晓玲、李明明、魏巧灵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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